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709號
CHDV,95,訴,709,2011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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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9號
原   告 陳士文
訴訟代理人 洪議雄
被   告 洪美玲
      洪秋琴
      洪舒偵
兼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錦菊
被   告 洪明麟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被   告 陳敏雄
      陳勝雄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被   告 陳金永
訴訟代理人 陳寶福
被   告 陳君子
      陳鴻昌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昭儒
被   告 陳萬展
      陳食料
訴訟代理人 陳宗華
被   告 陳明騫
      陳俊煌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愛玉
被   告 梁禮燦
      陳峰林
訴訟代理人 李愛珠
被   告 陳滄漢
訴訟代理人 楊琴
      陳李不愛
被   告 陳永和
      陳昆銘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被   告 陳年貴
訴訟代理人 陳泳璋
被   告 陳詩程
訴訟代理人 陳昆裕
上列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宮銜
被   告 洪朝枝
      賴孔聲
      陳威誌
      陳慶邦
      陳慶峯
      陳慧玲
      陳永塘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楠
被   告 陳永垓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瑞津
被   告 陳建智(即陳世光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萍(即陳慶烈之承受訴訟人)
      陳𡍼春玉
      諸葛陳鳳寶
      陳慶森
      陳來有
      周美蘇
      周蘇蓮
      謝周美玉
      周美善
      陳保玲
      陳新元
      陳信壬
      陳保西
      謝伯裕
      謝淑媛
      謝子豪
      謝翔至
上列十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淯鈞
被   告 周美專
被   告 顏昌鳴
      顏昌唯
      顏慧蓉
      蔡慶木
      蔡慶郎
      邱蔡富美惠
      蔡金女
      蔡惠雯
      蔡金蘭
上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麗華
      謝美腕
      鄭素麗
      謝淑麗
受告知人  劉佳頴
受告知人  黃昭穎
受告知人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暨附表一、附圖二、附圖三中關於被告「洪舒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舒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暨附 表一、附圖二、附圖三中關於被告「洪舒偵」姓名之記載, 有誤載為「洪舒禎」之情形,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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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