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80號
CHDV,100,除,280,201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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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邱秀琴即明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雨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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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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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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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明珠 │日盛國際商業銀│100年4月30日 │119,300元 │CC0000000 │ │
│ │ │行員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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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