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6號
CHDV,100,訴,26,201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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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劉仁釗
訴訟代理人 王聯興
被   告 王雅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原告並應補陳彰 化市○○段南郭小段438-29地號土地自民國94年1月迄今之 申報地價資料(如地價謄本、地價證明書等)到院。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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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