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陳啟全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柯謝若珠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複 代理人 黃文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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