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59號
CHDV,100,簡上,59,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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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啟全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柯謝若珠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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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