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312號
原 告 洪文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麗琴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上被告湯麗琴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
達。
二、對被告湯麗琴相關之報案協尋資料。
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