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278號
CHDV,100,司聲,278,201108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相 對 人 長功電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恭漢

相 對 人 謝麗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 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者 ,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供擔 保人既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即無裁定返還之必要 ,以免過度使用有限之司法資源。因此,供擔保人之聲請, 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 款、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意旨自明。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 本院89年裁全字第2154號裁定,曾提供新臺幣(下同) 6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惟前揭強制執行程序業已撤回, 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2154號、89年度 執全字第972號及89年度存字第1019號等卷宗,查相對人確 已於假扣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對相對人等間之執行程序, 並由本院執行處發給執行前撤回證明書,惟揆諸上開規定, 聲請人於執行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本得聲請本院提存所返還 提存物,供擔保人既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即無裁 定返還之必要。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不應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功電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