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259號
CHDV,100,司聲,259,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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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泰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勝堯
聲 請 人 祥毅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育
相 對 人 謝隆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八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泰賀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謝隆裕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八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祥毅五金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謝隆裕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等二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01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 曾分別提供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擔保,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 8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裁定提 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假扣押裁定確定, 復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定21日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返還擔保金等 語,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第488號裁定、 本院99年度存字第811號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郵局存 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 811號擔保提存卷、99年度裁全字第號1010假扣押卷、99年 度執全字第502號假扣押執行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 年度抗字第488號抗告卷宗核閱無訛;又相對人逾期迄今尚 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復有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 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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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毅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