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643號
CHDV,100,司繼,643,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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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林施翠美
      林東壁
      林呈諺
      林宜軒
      林東慶
      林重光
      林欣怡
      林雅真
      林阿菊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林施翠美之簽名或蓋章,並表明拋棄繼承之意思。
三、聲請人林重光林欣怡之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都要簽名或
  蓋章,並表明代理拋棄繼承之意思)。
四、被繼承人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林阿菊為被繼承人兄弟姊妹之證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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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