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林施翠美
林東壁
林呈諺
林宜軒
林東慶
林重光
林欣怡
林雅真
林阿菊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林施翠美之簽名或蓋章,並表明拋棄繼承之意思。
三、聲請人林重光、林欣怡之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都要簽名或
蓋章,並表明代理拋棄繼承之意思)。
四、被繼承人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林阿菊為被繼承人兄弟姊妹之證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