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95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李秀美
債 務 人 鍾慶財
債 務 人 鍾傑名
債 務 人 鍾佳諺
一、債務人鍾慶財、鍾傑名、鍾佳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嬿庄之遺
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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