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8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賴英琪
債 務 人 谷中豪
一、債務人賴英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賴英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谷中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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