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764號
CHDV,100,司促,9764,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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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76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代 理 人 朱甚珍
債 務 人 康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
  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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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