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721號
CHDV,100,司促,9721,2011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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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72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債 務 人 黄惠珍
債 務 人 黃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零玖拾柒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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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