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
債 權 人 洪皓成
債 務 人 鄭孟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