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呂雅雯
債 務 人 巫棟樑
債 務 人 巫陸月里
債 務 人 巫鎮地
債 務 人 巫財壽
債 務 人 巫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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