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115號
CHDV,100,司促,11115,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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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許裕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裕松於97年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97年6月24日起至102年6月24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100年8月26日止累計131,198元正未給付,其中121,85
    0元為本金;1,936元為利息;7,4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11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裕松  │100年8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121850│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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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