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108號
CHDV,100,司促,11108,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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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宗仁
債 務 人 陳建帆
債 務 人 陳恒志
債 務 人 洪于棋
一、債務人洪于棋陳建帆陳恒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伍萬叁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一至八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建帆於民國93~97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債
   務人陳恒志洪于棋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375,318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
   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建帆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餘本金353,55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
   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恒志洪于棋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10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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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于棋、陳│99122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25831 │建帆、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2│新臺幣│洪于棋、陳│99122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47591 │建帆、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3│新臺幣│洪于棋、陳│99122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46653 │建帆、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4│新臺幣│洪于棋、陳│99122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46653 │建帆、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5│新臺幣│洪于棋、陳│99122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46653 │建帆、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6│新臺幣│洪于棋、陳│99122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46653 │建帆、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7│新臺幣│洪于棋、陳│99122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46762 │建帆、陳恒│      │      │       │
│  │元  │志    │      │      │       │
├──┼───┼─────┼──────┼──────┼───────┤
│ 008│新臺幣│洪于棋、陳│99122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46762 │建帆、陳恒│      │      │       │
│  │元  │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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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831 │建帆、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591 │建帆、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53 │建帆、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53 │建帆、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53 │建帆、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653 │建帆、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7│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762 │建帆、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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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8│新臺幣│洪于棋、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762 │建帆、陳恒│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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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