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852號
CHDV,100,司促,10852,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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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52號
債 權 人 朱國彰
債 務 人 許金龍
債 務 人 許碧麟
債 務 人 許玉燕
債 務 人 許銘君
債 務 人 許媜媖
債 務 人 許林雲
債 務 人 黃鐘彬
債 務 人 黃耀銅
債 務 人 黃林淑卿
債 務 人 黃秀容
債 務 人 李慧珍
債 務 人 李惠雯
債 務 人 李慧娟
債 務 人 黃千萂
債 務 人 黃秀枝
債 務 人 黃美雲
債 務 人 黃美華
債 務 人 吳明杰
債 務 人 吳惠真
債 務 人 吳惠雅
債 務 人 吳秀梅
債 務 人 黃吳秀香
債 務 人 吳春祝
債 務 人 吳佳彥
法定代理人 陳美真
債 務 人 陳美真
債 務 人 陳黃彩鳳
債 務 人 黃粘玉
債 務 人 黃建
債 務 人 黃錦蓮
債 務 人 黃再傳
債 務 人 黃再長
債 務 人 黃再福
債 務 人 黃再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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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