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851號
CHDV,100,司促,10851,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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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51號
債 權 人 朱國彰
債 務 人 蕭宏鏘
債 務 人 蕭翔云
債 務 人 蕭閔謙
債 務 人 蕭閔元
債 務 人 黃慧芬
債 務 人 黃瑛連
債 務 人 黃雪莉
債 務 人 陳足
債 務 人 張雅惠
債 務 人 黃秀鈴
債 務 人 黃靜佩
債 務 人 賴瓊媚
債 務 人 黃浣菱
債 務 人 黃慧環
債 務 人 張富春
債 務 人 黃素琴
債 務 人 張雅芬
債 務 人 黃廖秀鳳
債 務 人 黃進嘉
債 務 人 黃心怡
債 務 人 黃猶龍
債 務 人 黃慧棻
債 務 人 黃柏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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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