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692號
CHDV,100,司促,10692,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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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92號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 務 人 施芳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7月16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0年4月25日止,積欠電信費用
  共計新臺幣6336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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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