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67號
債 權 人 陳和籐
上列債權人陳和籐因與債務人張圳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和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圳良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