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80號
債 權 人 朱國彰
債 務 人 黄琇
債 務 人 黃柏洲
債 務 人 黃冠臻
債 務 人 黃玉雲
債 務 人 黃澤龍
債 務 人 黃玉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