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03號
債 權 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債 務 人 謝貞彬
債 務 人 林雪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萬柒仟柒佰
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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