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157號
CHDV,100,司促,10157,2011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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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
債 權 人 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庭
上列債權人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 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所載,並未表明當事人之法 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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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