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
債 權 人 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庭
上列債權人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所陳報之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喬豐食品廠股份有
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已於民國100年5月3日當然解任,請
陳報債務人公司之現在之法定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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