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839號
CHDM,100,訴,839,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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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楊孟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孟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楊孟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00 年4 月2 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 萬元,由其繳納 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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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