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重訴字,104年度,39號
TPHM,104,矚上重訴,39,2017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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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振楹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張漢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72、478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高振楹部分撤銷。
高振楹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禠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高振楹自民國96年2月26日起任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科研考股 股長,支援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該偵查隊係任務 編組,主要辦理通訊監察、查緝非法竊聽及偵辦網路犯罪案 件業務,高振楹負責綜理該單位上開勤、業務,高振楹身為 警察人員,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警察法第9條、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犯罪偵查之法定職 務權限,乃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 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其亦屬有法定調查職務之 人員。高振楹於84年間即結識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欣偉傑公司)實際負責人羅律煌羅律煌下述涉犯對於公 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部分,已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 二人即結為好友,羅律煌於96年10月22日起,因詐欺案件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高振楹猶於97年4月間 介紹其子高懿楷至欣偉傑公司擔任業務部專員,並於同年5 月間偵辦羅律煌黃炳煌等人綁架案件,足見2人往來甚密 ,交誼良好。
二、緣羅律煌於102年間透過殷魯信李子健之介紹,欲以欣偉 傑公司名義與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合資 購買「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地 號866、900、938、987、988、1037、870、870-1、890、 890-1、937、972、977、977-1、1103、1146、1146-1、 1153、1153-1、1153-2、1153-3號等21筆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所有權進行建設開發,惟該等土地近20、30年來均因產 權複雜、地方派系勢力覬覦及黑道勢力介入等因素,無法順 利整合,羅律煌遂於102年3、4月間透過殷魯信委請土地掮 客李昌諭代為處理上開土地買賣及塗銷地上權、清除地上物 等產權事宜(包括4筆地上權共57名地上權人、12戶地上物 及土地公廟遷移),並應允願以總價6億1,500萬元購入產權 清楚之前揭土地。嗣羅律煌給付部分購地價款約2億予土地 所有權人「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後,發現李昌諭並未積極履 行上開任務,僅處理其中4戶地上物及部分蔡氏家族地上權 ,遂決定由欣偉傑公司自行接手處理。又羅律煌於102年4、 5月間洽談地上權事宜時,發現部分蔡氏家族派下員有黑道 背景,且部分蔡氏家族派下員亦透過黑道份子向羅律煌要求 以超過數10倍以上之高價購買160分之1之地上權持分。羅律 煌因可預期處理前揭土地整合、過戶期間,將發生黑道份子 介入或恐嚇等不法情事,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均有疑慮,惟 其因具通緝犯身分無法直接向警方報案,竟基於對公務員不 違背職務之行為(即警察對犯罪偵查之前述法定職務)行求 、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其與蔡氏家族成員預定102年6 月16日簽約前某日,在其公司位於基隆市暖暖區十勝苑建案 之銷售中心,告知高振楹此事,並稱願以200萬元為報酬, 要求高振楹配合在其指定之時間、地點(即欣偉傑公司洽談 上開土地相關事宜時之場合),到場監控現場之黑道份子並 辨認身分,若有發生恐嚇情事即得立即以警察身分現場蒐證 並立案偵辦,至系爭土地過戶及整合事宜結束為止。高振楹 明知偵查犯罪為其職務,不能藉此徇私獲取報酬之不法賄賂 ,竟仍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應允 之,雙方期約賄賂200萬元。高振楹為踐履上開約定,即為 下列職務上行為,並先收受其中賄賂50萬元: ㈠102年6月16日,羅律煌與蔡氏家族成員約定在新北市汐止區 某里民活動中心簽約,羅律煌李昌諭曾提及蔡氏家族有4 名派下員係黑道份子,整合過程確有黑道勢力介入一情,故 指示高振楹於簽約當日到場監控及蒐證,高振楹依約前往執 行職務,惟當日並未發生恐嚇等犯罪情事。
㈡嗣上開土地所有權於102年10月中旬移轉過戶至欣偉傑公司 、國揚公司名下,而欣偉傑公司於102年11月17日付款予前 述祭祀公業派下員,李昌諭自認其任務達成而向羅律煌要求 1億6,000萬元之佣金。惟羅律煌認上開土地產權爭議多由欣 偉傑公司自行處理,李昌諭要求之佣金數額顯然過高,故與 李昌諭發生爭執。李昌諭遂於同年11月、12月間起,在電話 中威脅羅律煌要找黑道出面處理,並多次前往欣偉傑公司位



於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之辦公室(下稱臺北辦公室 )談判,並陸續偕同竹聯幫「海哥張祖浩及7、8名疑似黑 道份子到場,羅律煌亦將此情轉知高振楹,並通知高振楹於 102年11月間某日,於李昌諭張祖浩再次前往欣偉傑公司 臺北辦公室談判時到場監控及蒐證,高振楹仍依約到場執行 職務,履行前與羅律煌之約定。至此階段,高振楹認為已依 約定出面兩次,遂於102年12月底某日,以所持用之門號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高冠五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羅 律煌聯繫,以缺錢繳付房貸為由,向羅律煌索取前揭期約賄 賂款項並詢稱:「他們(指李昌諭等)還有沒有來吵吵鬧鬧 ?」等語。羅律煌旋應允103年1月初可先交付賄賂50萬元, 並再次提醒高振楹須於李昌諭前來欣偉傑公司談判時到場, 如發生恐嚇情事即可辨認犯嫌立案偵辦,待上揭土地順利過 戶並處理產權爭議完畢,再給付餘款150萬元。羅律煌即於 103年1月2日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李湘沄給付高振楹50萬 元,李湘沄於當日近午時前往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暖暖分 社自欣偉傑公司帳戶中提領現金50萬元,再交付予不知情之 高懿楷。高懿楷取得上開款項50萬元即轉交高振楹收受。 ㈢於103年2月間,有黑道竹聯幫背景之馮在政,持自認係「祭 祀公業保儀大夫」派下員余章雄林章龍2人出具之授權書 ,先後至欣偉傑公司臺北辦公室及位於基隆市○○區○○路 0號之基隆辦公室等處,要求與欣偉傑公司談判並請求給付 前述派下員共1億6,000萬元之補償金。羅律煌得悉上情後, 恐馮在政李昌諭等人會來基隆辦公室恐嚇,即告知欣偉傑 公司總經理薛港平,若馮在政李昌諭等人來基隆辦公室談 判時,可聯絡高振楹到場監控及蒐證,並同時透過高冠五轉 達高振楹上開任務。俟於103年1月至2月間,李昌諭前來基 隆辦公室談判上述佣金之事時,高振楹即依薛港平通知到場 蒐證及監控共2次;於103年2月底至3月間,馮在政前來基隆 辦公室談判補償金之事,高振楹復依薛港平通知在場蒐證及 監控共2次,以踐履前開與羅律煌之約定(起訴書未載李昌 諭前往基隆辦公室之部分,應予補充;就馮在政前往基隆辦 公室之部分,起訴書誤載高振楹到場次數為4次、104年4月 17日補充理由書猶誤載為3次,均予更正)。 ㈣其後廉政署廉政官因調查他案,於103年4月30日持原審法院 所核發搜索票,在欣偉傑公司臺北辦公室查得文件夾內之「 汐止建成段付款表」上記載有「介紹費(未稅)-高組長」 之內容,及帳冊上亦有記載「佣金高組長已付500000」、「 高組長200」、「汐止案佣金-高R」等內容而查悉上情。三、案經廉政署暨北機站移送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檢察官固就被告高振楹與其他被告黃景泰等人共同起訴(相 牽連案犯),原審亦合併審理,同時判決。惟因被告高振楹 所為本案犯行,與其他共同被告之犯罪事實完全無關,故本 院就被告高振楹部分與其他共同被告分開審理及製作判決, 並就其相關卷證另行製作本案「被告高振楹專卷」,即以下 所稱「本院卷」,合先說明。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人證、文書證據暨物證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及其辯 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05頁、 120頁背面),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亦均未提出異議 ,故均得引為本案證據。至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曾 以證人羅律煌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本 院卷第120頁背面),本院就證人羅律煌於偵查中之陳述僅 引用其有具結之證言部分,併說明之。
三、訊據被告高振楹承稱其與欣偉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羅律煌熟 識,且於任職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科研考股股長而支援刑事警 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期間,因知悉欣偉傑公司購買系爭土 地事宜,有配合羅律煌,於102年6月16日有到新北市汐止區 某里民活動中心一次、102年11月間到欣偉傑建設臺北辦公 室一次、103年1至3月間到欣偉傑建設基隆辦公室共四次, 並有收受羅律煌50萬元等事實(原審卷五第33頁正面、本院 卷第121頁正面、196頁背面),惟矢口否認有貪污犯行,辯 稱:102年6月16日、102年11月這兩次伊休假,103年間是上 班時間去的,因為與羅律煌是好朋友的關係,他有困難,伊 去幫忙他,而向羅律煌拿50萬元,是屬於土地介紹費用,因 為之前許煥章關於系爭土地買賣有交一張圖給伊,伊後來有 再透過許煥章連絡高崑繽,由高崑繽去找地主聯絡土地買賣 的事情,所以羅律煌所證不是事實,他說要給伊兩百萬元, 沒有這件事,伊收他的錢是土地佣金,不是要處理所謂黑道 的事情云云。
四、經查:被告高振楹與欣偉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羅律煌關係良 好,其於知悉羅律煌所投資之系爭土地產權複雜並有黑道 份子介入,同意以200萬元為代價,依羅律煌指示,於欣偉 傑公司洽談上開土地相關事宜時等場合到場實施監控,並於 102年6月16日有到新北市汐止區某里民活動中心一次、102 年11月間到欣偉傑建設臺北辦公室一次、103年1至3月間到 欣偉傑建設基隆辦公室共四次;103年1月2日有自其子高懿 楷處收受羅律煌所支付之賄賂50萬元現金等事實,為證人羅 律煌證述綦詳,核與證人高冠五羅律煌之司機)、高懿



(被告之子,時任職欣偉傑公司業務部門)、薛港平(欣偉 傑公司總經理)、李湘沄(欣偉傑公司會計)、李國聰(欣 偉傑公司財務部經理)等人所述大致相合,內容如下:①證 人羅律煌於103年11月12日下午偵查中證稱:「我在102年4 、5月間跟蔡家地上權人接觸後,告訴高振楹若有恐嚇的話 ,要他協助處理,若事情全部處理好,我會給他200萬,但 沒提到何時先給部分的錢,直到102年12月底,他缺錢要繳 房貸,我就在103年1月2日先給他50萬」、「(依你所述, 你與高振楹約定要給他200萬,就要處理地上權人的恐嚇糾 紛?)因為我跟高振楹是很好的朋友,我給他這筆錢,就是 發現汐止建成段988地號地上權很複雜,我透過高冠五聯絡 高振楹,告訴他若有人恐嚇,要他協助處理,若事情全部處 理好,我會給他200萬」、「(提示高振楹高冠五行動電 話通聯紀錄,究竟何時與高振楹講汐止建成段988地號地上 權很複雜,若有恐嚇情事,希望他可以協助處理?)是在 102年4、5月間,時間上可與102年5月8日這通電話吻合,因 為應該是我請高冠五聯絡高振楹,可能是高振楹沒接,高振 楹再回撥,大概就是102年4、5月這段期間,日期我無法確 定,也是在電話中告訴高振楹,最主要就是若有恐嚇情事, 要請高振楹幫忙處理,不要讓黑道對我有人身傷害,若事情 全部處理好,就是土地過戶好產權清楚,且無恐嚇情事,我 會給他兩百萬,這通電話中,高振楹就知道我有拜託他處理 恐嚇的事情。至於跟他講我會給他兩百萬的事情,應該是該 通電話之後,但是在102年6月16日跟葉氏家族正式簽約前, 在暖暖街十勝苑的銷售中心當面告訴他那塊土地的狀況很複 雜,若有其他地主或建設公司的人來搗蛋,請他出面認人, 可以以刑警的身份來偵辦案件,並告訴他事情完全處理好的 話,會給他兩百萬」、「我就跟他說我就給他兩百萬,這個 數字是我提出來的,不是他開口跟我要的」、「(既然在 102年6月16日跟蔡氏家族正式簽約前,你知道那塊土地的狀 況很複雜,也怕其他地主或建設公司的人來搗蛋,為何不直 接報警處理,請警察直接來保護你或欣偉傑公司?)因為一 般建設公司處理的情形,是碰到狀況再看狀況報警或私了, 但因為我跟高振楹是非常好的朋友,且他有幫我處理過綁架 的刑事案件,所以我信得過他,就是因為他有警職身份,才 拜託他處理此事」、「(在102年6月16日跟蔡氏家族正式簽 約前,你知道那塊土地的狀況很複雜,也怕其他地主或建設 公司的人來搗蛋,所以就請有警職身份的高振楹做何事?) 最主要是處理被任何人或與這塊地相關的人恐嚇的事情,若 不能私了,就希望以他刑警的身份來偵辦此案件…他有出面



在場坐陣,包括102年6月16日跟葉氏家族簽約這次,以及台 北市○○街000號2樓辦公室一次,以及基隆過港路7號欣偉 傑公司辦公室的兩、三次」、「(依你所述,102年6月16日 跟葉氏家族簽約前,你有要求高振楹就幫忙處理恐嚇的事情 ,若有其他地主或建設公司的人來搗蛋,請他出面認人,可 以以刑警的身份來偵辦案件,並告訴他事情完全處理好的話 ,事後會給他兩百萬?)是。(承上問題,此事高振楹是否 清楚你將來會給他兩百萬的原因?)我想他應該清楚,最主 要就是要處理恐嚇的事情,因為我有講,我認為他應該清楚 」、「(提示高振楹高冠五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可否確認 高振楹在電話中跟你要錢的時間點?)應該是102年12月月 中或月底,確切時間我不記得。印象中在他跟我要錢前,李 昌諭就好幾次來辦公室吵佣金的事,而在高振楹該次打電話 給高冠五的電話中,我就有告訴高振楹李昌諭來鬧的事情, 若李昌諭繼續來鬧的話,就請高振楹來壓陣,我在同一通電 話中高振楹有提到他需要繳房貸,我說好,但我月底沒錢, 月初再給他」等語(3272號偵卷第110、111、113頁);② 證人羅律煌於103年11月25日偵查中證稱:「(檢察官諭知 提示103年11月12日下午4時46分起製作之筆錄,供辯護人閱 覽,被告請辯護人當庭逐字詳細閱覽後,問:103年11月12 日下午4時46分起製作筆錄是否屬實?有無補充意見?)都 實在,沒有補充意見」、「(你與高振楹約定要給他兩百萬 ,就是要處理地上權人的恐嚇糾紛?)是,我告訴他若有人 恐嚇行為或人身攻擊,要請他認人,請他以警職身份幫忙處 理,若事情全部處理好我會給他兩百萬」、「(為何不找其 他警職人員,而找高振楹處理恐嚇的事情?)因為他曾幫我 處理我被綁架的事,曾經救過我,且他也算基隆轄區的員警 ,有權可以處理恐嚇的事情」、「(既然在102年6月16日跟 葉氏家族正式簽約前,你知道那塊土地的狀況很複雜,也怕 其他地主或建設公司的人來搗蛋,為何不直接報警處理,請 警察直接來保護你或欣偉傑公司?)因為我跟高振楹是非常 好的朋友,且他有幫我處理過綁架的刑事案件,所以我信得 過他,就是因為他有警職身份,且也是基隆轄區的員警,才 拜託他處理此事」、「(高振楹是否清楚你將來會給他兩百 萬的原因?)我想他應該清楚,最主要就是要處理恐嚇的事 情,因為我有講,我認為他應該清楚」等語(3272號偵卷第 190、192、194頁);③證人羅律煌於104年3月16日原審證 稱:「(當時你為了要處理及預防被這些黑道恐嚇,你是如 何因應的?)我有透過電話跟高振楹講說這塊地很複雜,萬 一如果要有人恐嚇,請他出面」、「(所謂的『請他出面』



是何意思?)就是來認人,萬一要抓人的話,很快就進入狀 況」、「(就你方才所稱,你在電話中跟他提這個事情,是 什麼時間在電話當中有跟他提?)在102年6月16日第一次簽 約之前,確定日期我忘記了」、「(在電話當中你如何跟高 振楹講的,可否現在呈現全貌?)因為這一塊地我在102年3 月份就開始接觸,我也知道這塊土地很複雜,中間有好幾家 建商談過,這塊地已經談了二、三十年都沒有結果,後來我 會有興趣的原因是那51個地上權,有15人是我的客戶也是我 的好朋友,我就主動問他這塊地有沒有辦法解決,我那朋友 還跟我講說『別人沒有辦法解決,你羅律煌來就有可能解決 』,我就開玩笑跟他講『什麼事,為什麼我可以解決』,他 說『你不怕死』,他就這樣跟我講,我說『我很怕死,我怎 麼不怕死』,他說『前面不能解決的原因是大家都用信託機 制,把所有的事情解決好以後才付款,我們這邊將近有一百 個地主,誰願意這樣做,我瞭解你的做法,你是來一個就當 面一個個解決,錢就馬上付清,你的做法這樣才能處理』, 所以我一開始的時候,是冒了很大的風險,因為我認為這個 事情就我瞭解,我認為整個重點只要錢願意給地主,然後把 所有的權狀收到手的時候,再來付這個錢不會有風險,我當 然跟股東這樣講。實際上開始談的時候,我們出了一個承諾 書說6億1500萬要來買這塊地,先決條件是李昌諭負責把所 有的事情處理好,我付了1億多以後被騙了,土地被查封也 不能過戶,那時候被註記不能過戶,沒有辦法,我自己跳下 去去處理,所以才會衍生李昌諭這些兄弟來處理,我才打電 話給高振楹,請他務必幫忙一下,整個來龍去脈的事實是這 樣」、「(你那天於十勝苑接待中心跟高振楹講,說請他出 來協助,你又是如何跟他講的?)我說這塊地很複雜,幾家 公司丟了錢也卡在那邊,先前幾個月我透過一個符《音譯》 律師來研究,他也找了鑑定公司來處理,把錢、支票放在律 師那邊及信託公司那邊來進行,後來跟地上權人接觸過以後 ,發現這樣對我建設公司是有保障,但實際上執行起來有困 難、行不通,我就把這個狀況也跟被告高振楹講說可能會行 不通,我必須冒這個風險,但我認為可以解決,所以萬一有 兄弟來搗蛋恐嚇我的時候,請他幫忙」、「(當天你跟他講 說有兄弟來恐嚇請他幫忙是指什麼?)幫我認人,就是想說 認人,因為我跟他是二十幾年的朋友,他幫我認人,他以後 要去處理、抓人、找人比較方便」、「(你為何找高振楹來 處理,而不是找其他人幫忙?)一開始就跟庭上、檢察官報 告,我跟高振楹從民國78年就認識,我們私交是很好的朋友 ,加上我在79年通緝,也被黑道開過槍,在84年辦公室也被



黑道開過槍,都被恐嚇過,這兩個案子都是高振楹偵辦,也 都抓到人,所以變成好朋友,站在我的立場,我只有相信他 ,更何況我的身份那時候被通緝,我不適合去報案」、「( 你會開口跟高振楹講說請他來協助幫忙,是因為他具有警察 的身份嗎?)他當然有警察的身份」、「(你請他來協助你 幫忙,是因為考慮到他也是警察嗎?)就是因為我知道他是 警察,我才找他」、「(針對馮在政跟你吵鬧的這件事,你 請高振楹如何出面幫你處理?)他們要來鬧事,約在過港, 就是高冠五跟他聯絡,約什麼時間他就直接過去,因為薛港 平是公司的總經理,他可以直接跟高振楹聯絡,我幾乎沒有 跟高振楹主動聯絡過」、「(針對馮在政來吵鬧的事,你是 請高振楹來做何事?)他來鬧的話就認人,如果真的要怎麼 樣的話,可以很容易就認定恐嚇的人是誰」、「(你方才稱 若有黑道來鬧事,你請高振楹到場協助你認人,你要給他 200萬的這件事,到目前為止你實際上付出去給高振楹多少 錢?)50萬」、「(什麼時候付的?)103年元月2日」、「 (是何情況之下決定要付這50萬給高振楹?)在102年年底 時,他曾經打電話給司機高冠五說案子進行得怎麼樣,剛好 那時候我在車上,因為他們很熟,電話就轉給我,他問我最 近方便不方便,我說月底不方便,我說月初才會有一筆錢下 來,我問他要幹麻,他說要繳房貸,我說好,那我月初再給 你錢,元月1日放假,元月2日我就交代會計領50萬給他」、 「(在車上你跟高振楹的通話內容,高振楹問你案子進行得 怎麼樣,所謂的案子為何?)就是公司買汐止這塊地的案子 」、「(除了跟你講公司買地之外,有無其他的含意?)沒 有其他含意,就是這個土地過戶,那些兄弟處理得怎麼樣」 、「(在這通電話通完之後,你決定在1月2日先給付他50萬 ,我想再次跟你確認,你先給他50萬的原因為何?)他那時 候來過辦公室幫我們認人,確實他也幫我來辦公室,也認了 人大概知道狀況」、「(這50萬你如何交給被告高振楹?) 是我們小姐交給他的,我就沒有管這個事」、「(哪一位小 姐?)我們會計李湘沄」、「(提示103年度他字第560號卷 卷二第106頁,即編號卷2第106頁,這份文件是否是你們欣 偉傑公司內部所製作的?)是」、「(這份文件上有一欄是 土地整合費,第二格寫佣金高組長,目前已支付的部分是50 萬,這部分是什麼樣的錢?)就是元月2日支付的50萬元」 、「(也就是你方才所稱的50萬元?)對」、「(為何給高 振楹50萬元於上登載土地整合費的佣金?)我剛剛也跟庭上 、檢座說明,這筆土地當初的整合費就1億多,我自己跳下 去整合,我大概有省了1億多,這個錢要有憑證出去,否則



我對股東沒有交代,我就視作整合費,所以我就理直氣壯把 它記上去,這個確實我們有支出,最主要那時候我認為我對 公司要有一個交代,這個帳是清楚的」、「(這50萬實際上 到底是不是佣金?)剛剛也跟檢座說明了,他也沒有介紹這 塊土地,他是幫我去認這個人,簽約的時候他也在場,我就 一五一十全部都說出來」、「(根據你剛才的回答,這50萬 元性質上根本就不是佣金,只是你認為為了記帳方便,所以 你把它記成土地整合費的佣金?)對」、「(提示103年度 他字第560號卷卷二第109頁,即編號卷2第109頁,你看得出 來這一份文件是誰記的?)財務經理李國聰寫的筆跡吧」、 「(這一份筆記是何時記的?)102年8、9月時記的」、「 (這份文件上面記載的意思為何?)到那段時間為止,那時 準備要支付的錢及已經支付的錢」、「(這份文件上有打勾 ,旁邊寫『高組長200』為何意?)就是準備支付他200萬, 『高組長』就是高振楹」、「(這張上面記載打勾起來的部 分『高組長200』,是為了何事情要給付200萬給被告高振楹 ?)就是高振楹來現場幫我整合,簽約時幫我看兄弟有沒有 搗蛋,兄弟來吵架的時候、兄弟來跟我恐嚇勒贖,高振楹來 現場幫我們指認人,我認為我要給他費用而已」、「實際上 因為時間有一段距離,我的帳上面有寫200,就表示這個是 會計帳他們一定要清清楚楚的,他們一定要瞭解這個案子的 成本是多少,就是我一定會付給他」、「(剛才你回答了這 麼多,目前為止聽起來你好像還有150萬還沒有交付高振楹 ,原因為何?)因為事情都還沒有處理好,到目前為止我們 還有兩個地上權還沒有塗銷掉,在法院打官司,現在一審士 林地院已經判要塗銷,但對方還在上訴,後面因為我進來執 行,所以我不清楚,薛港平在處理,民事的這個案子是陳明 律師在辦的」等語(原審卷五第7頁正面及背面、第8頁正面 及背面、第10頁背面、第12頁正面及背面、第13頁背面、第 14頁正面及背面、第15頁正面及背面、第19頁正面及背面) ;④證人高冠五於103年8月7日偵查中證稱:「我是欣偉傑 公司的司機…羅律煌確實曾經透過我幫忙聯繫高振楹…我打 電話給高振楹,因為李昌諭要到我們公司,羅律煌知道後就 請我打電話給高振楹,請高振楹來,我說汐止建案有一個李 昌諭,高振楹說知道李昌諭是誰,我說李昌諭要來公司,我 說請他來公司一趟壯膽,至於打電話的時間我忘了」等語( 他560號偵卷二第115、117頁);⑤證人薛港平於103年10月 15日偵查中證稱:「我是欣偉傑公司的總經理…約103年2月 中旬馮在政打我的行動電話跟我約時間,我立即跟羅律煌回 報,羅律煌指示我要跟高振楹聯繫,是我用手機0000000000



門號打電話給高振楹09XXXXX777門號,請高振楹在約定的時 間過來公司,這是因為高振楹是警察,如果馮在政來我們公 司鬧事的話,有高振楹在現場就可以立即處理,這就是羅律 煌要我打電說請高振楹來的目的」、「(依你所述,於103 年2月份,你跟吳華權高振楹馮在政在基隆市○○路0號 欣偉傑建設公司辦公室談系爭汐止建成段988地號等21筆土 地的事,當天狀況如何?)第一次馮在政跟一個微胖的男子 還有一名男子,總共是三人到我們公司來,那天我跟他打哈 哈。103年2月這次是我第二次與馮在政見面,現場有我、吳 華權、高振楹,過程中高振楹都沒有說話,就在旁邊聽我們 談,這次振楹從頭坐到尾」、「(於103年2月份,你跟吳華 權、高振楹馮在政在基隆市○○路0號欣偉傑建設公司辦 公室談系爭汐止建成段988地號等21筆土地的事之後,高振 楹有無來欣偉傑建設公司臺北或基隆辦公室來處理恐嚇的事 ?)之後約有三、四次,時間是在3、4月份,馮在政都有來 基隆公司辦公室,我每次都打電話給高振楹,我在電話中告 訴他馮在政又來約談,告訴他時間,看他有空來瞭解,只有 一次高振楹沒來,其他幾次他有來,但沒全程參與…他來的 時間都是白天,沒有晚上的時間,我們找高振楹來的目的, 是怕有人來鬧事」、「主事者是羅律煌,因為李昌諭聯絡的 對象都是羅律煌吳華權,不是我,我並不瞭解他們聯繫的 情況,但確實羅律煌有叫我打電話找高振楹來,但是是為了 處理馮在政的事情,是怕萬一有人鬧事,高振楹可以即時處 理,因為他是警察」等語(3272號偵卷第33頁正面、34頁背 面、35頁正面、背面、36頁正面);⑥證人薛港平於103年 11月12日偵查中證稱:「(高振楹到欣偉傑公司處理恐嚇的 事情,有無印象到底是何時?當時現場有何人?)印象中是 在103年1月22日農曆過年前,當時李昌諭吳華權與我在, 當時李昌諭在談付款的方式,李昌諭要求他的佣金不要被扣 稅,但公司無法答應他的要求。因為在見面之前羅律煌交代 我聯絡高振楹到場,印象中是我自己聯絡的,我不記得是用 哪支門號跟高振楹聯絡,我們在談的時候高振楹都坐在旁邊 沒說話。後來在103年2月底,有四、五次跟馮在政見面,第 一次我跟唐先生,之後有一次是高振楹有來、吳華權沒來, 有一次是高振楹沒來、吳華權有來,還有一次高振楹與吳華 權都在」等語(3272號偵卷第97頁);⑦證人薛港平於104 年3月16日原審證稱:「(馮在政這個人是否有到欣偉傑公 司跟欣偉傑公司要錢?)他有來過我們公司,但他來是代表 兩個人的權益跟我們討論」、「(馮在政來找你們之後,你 有無把這個事情回報給羅律煌?)有」、「(你跟羅律煌



了之後,羅律煌有無對你做何指示?)羅律煌有交代,如果 馮在政還有再來的話,就找高振楹來」、「(羅律煌要你找 高振楹來做什麼?)到現場來瞭解一看會有什麼事情」、「 (羅律煌有無跟你說為何要找高振楹?)沒有特別跟我交代 」、「(馮在政的部分,高振楹到場以後在做何事,你是否 瞭解?)馮在政的部分來的時候坐在我旁邊」、「(你跟馮 在政談話過程中,高振楹有無講什麼話或提供何意見?)都 沒有,最主要是我跟對方在講」、「(你請高振楹到場的目 的為何?)因為羅律煌交代我這個事情要請高振楹到場,不 外乎怕我沒有辦法作臨場處理,因為高振楹羅律煌認識很 多年、很熟,萬一有什麼事情的話,高振楹比較會處理這種 事情」、「(李昌諭去過港路有兩次,他是講103年2、3月 ,馮在政去過港路是103年3、4月,這四次高振楹都有出面 處理。你剛剛講的時間及次數部分,有何意見?)馮在政的 事情我印象很清楚,是過完農曆年之後,2月份的某一天他 跑來我們公司找,這是我印象最深,因為當時我們在舊辦公 室,我在一樓,所以他來公司的時候我人在場,所以我印象 很深刻他跑來我們公司」、「(馮在政第二次來的時候是什 麼時候?)第二次是因為第一次跟他接觸以後,我有打電話 給他,他找我,他跟我約要談的時間」、「(第二次來是什 麼時間?)第二次跟第一次相隔的時間大概是十天到兩個禮 拜之間,大概是這樣子,時間是2月底或3月初」、「(第二 次高振楹有出面來處理?)對,第一次他自己跑來的,第二 次有請高振楹來,高振楹來的第二次等於是馮在政來的第三 次,相隔的時間對方跟我聯絡的時間,印象中大概是十天至 不超過兩個禮拜,馮在政來的第三次等於是被告高振楹的第 二次」、「(馮在政的部分,高振楹出面了幾次?是三次還 是四次?)我有跟對方約的話,我有通知高振楹,印象中是 三次,但高振楹似乎裡面有一次是沒有來的,所以明確的應 該是兩次」、「(就是103年2月底至3月間兩次,被告高振 楹有出面?)對」、「(承上題,這是第一次?)對。高振 楹的第二次是3月份」、「(所以馮在政的部分,高振楹確 定有兩次到過港路去?)對」、「(提示103年日曆)現在 來說李昌諭的部分,高振楹是說有兩次,時間是103年2、3 月間,103年1月30日除夕,大年初一是103年1月31日。你剛 才講李昌諭來,高振楹出面有兩次,什麼時間跟你確認一下 ?)在我當時的印象來講,因為李昌諭這件事並不是我直接 參與處理,但他來公司是因為要來跟公司討論有關付款跟有 關成立公司的相關事情,所以那個時間點是在農曆過年前」 」等語(原審卷五第28頁正面及背面、29頁正面、31頁背面



、32頁正面及背面);⑧證人李湘沄於偵查中證稱:「我在 欣偉傑公司擔任出納,」、「(103年1月2日銀行存款變動 明細表上記載『二信暖暖活欣一汐止案佣金一高R』,是何 意思?)這是一筆欣偉傑公司要付給一位高先生的土地介紹 費」、「(這位高先生是否即為高懿楷父親?)我不知道, 但我是把50萬元交給高懿楷,103年1月2日中午,我在基隆 二信暖暖分社櫃臺領現後,就請高懿楷轉交他父親。這是羅 律煌當天上午11點多在電話中指示要我去領一筆5O萬現金, 這是要給高先生的介紹費,叫我去處理,高懿楷會跟我聯絡 。後來沒多久高懿楷就跟我聯絡,我想說這很急,就跟他約 在二信櫃臺,領完錢後就直接交給他」、「因為高先生尚未 把他個人的身分證提供給我,所以沒有辦法放到費用科目核 銷,因此帳目上才製作為暫付款,我有跟羅先生說,羅先生 說因為尚有尾款未支付,等到要支付尾款時再一起核銷」等 語(他560號偵卷二第29頁正面及背面);⑨證人李國聰於 103年8月7日向廉政官證稱:「我是欣偉傑公司財務部經理 」、「(提示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編號C-3『羅律煌 台北辦公室桌面上文件夾(待處理部分)』該文件夾中之 C3-3頁裡,支出項目『二信暖暖活欣』,摘要『汐止案佣金 一高R.』、金額『500,000』,代表何意?)這就是我們公 司有一個位於汐止忠孝東路和茄苳路的建案,地號我們都俗 稱汐止建成段,名稱叫『忠孝大院』,是欣偉傑公司在103 年1月2日以基隆二信暖暖分社活存帳戶,支付50萬元現金給 高先生做為佣金…這是我們公司台北辦事處的羅律煌請出納 李湘沄或是協理理史麗先領現金50萬元,公司會計羅彩知道 出納有領50萬元出來後,就去做了領50萬元現金之傳票,出 納跟會計說這是汐止案的佣金,因為給付佣金需要扣繳所得 稅,所以需要介紹人的身分證影本做為開立扣繳憑單之依據 。通常給佣金的時候,就會要求要收到介紹人的身分證影本 ,但是這一筆佣金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拿到介紹人的身分證影 本,所以我把他做為暫付款,持續追蹤」、「(提示基隆地 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編號C-3『羅律煌台北辦公室桌面上文 件夾(待處理部分)』該文件夾中之C3-5頁之內容你有無看 過?係何人所寫?文件內容之意思為何?)我有看過,這是 我寫的,這張表是汐止建成段案子的預估支出表,是羅律煌 在今年開會的時候寫在白板上,請我抄下來等一下要給羅律 煌帶走,……『高組長200』這個我不知道,我只是照抄, 我只知道我們的帳上有支付高先生50萬元,但是高先生是不 是高組長我不知道,因為金額不一樣,但是寫在這張文件上 就代表一樣是預估要支付高組長200萬,但是我沒有看過這



筆200萬整筆有出帳」、「從C3-3及C3-1之文件內容比對下 ,C3-1的高組長就是C3-3的高先生」、「就我所知已經支付 給高組長50萬元了,我原本出帳就是打『高先生』,但是之 後的報表就被改成『高組長』,應該是羅律煌改的,所有公 司的大小事,包括付款、給佣金、做決策都只有羅律煌可以 決定」等語(他560號偵卷二第101頁正面及背面、102頁正 面及背面)。並有①扣押物編號C3-1:欣偉傑公司汐止建成 段付款表(影本見他560號偵卷二第105頁,其上有註記「入 帳日1/2,二信欣500,000,介紹費(未稅)高組長」)、② 扣押物編號C3-2:欣偉傑公司「與國揚簽訂的買賣價款、與 地主簽的土地買賣價金」明細表(影本見他560號偵卷二第 106頁,其上有註記「土地整合費,佣金高組長,已支付 500,000」)、③扣押物編號C3-3:103年1月2日欣偉傑/大 元/總公司銀行存款變動明細表(製表人李湘沄,影本見他 560號偵卷二第107頁,其上有註記「汐止案佣金-高R, 500,000」)、④扣押物編號C3-4:羅律煌手寫紙1張(影本 見他560號偵卷二第108頁)、⑤扣押物編號C3-5:證人李國 聰手寫紙1張(影本見他560號偵卷二第109頁,其上有註記 「高組長200」)、⑥欣偉傑公司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 易資料查詢結果(他560號偵卷一第51-54頁)、⑦通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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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