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598號
CHDM,100,易,598,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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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5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書銘起訴書誤載.
選任辯護人 賴宜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偵字第3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書銘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書銘(NG SHU MIN,起訴書誤載為「陳樹明」) 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執 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限即將於屆滿,於100 年8 月 18日訊問被告,被告對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證物及卷 附通訊監察譯文可資參佐,犯嫌重大,另審酌被告持變造之 護照非法入境謀生多年,無合法居留處所,行蹤難以掌握, 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 年 8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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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