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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16號
PTDV,99,建,16,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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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潘金水即振揚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訴訟代理人 任明穎律師
      周春米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偉倫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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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