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6號原 告 潘金水即振揚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被 告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訴訟代理人 任明穎律師 周春米律師複 代 理人 黃偉倫律師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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