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12號
原 告 袁嘉宜
兼法定代理 袁李美花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巴龍祥
劉茂源
追加被告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朱正倫
訴訟代理人 巴龍祥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9 月8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