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9年度,12號
PTDV,99,國,12,2011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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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12號
原   告 袁嘉宜
兼法定代理 袁李美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巴龍祥
      劉茂源
追加被告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朱正倫
訴訟代理人 巴龍祥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9 月8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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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