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袁陳榮芬
訴訟代理人 袁興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泰頤、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台
灣先進捷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94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僅就其所受不利判決中之新台幣(下同
)1,557,381 元部分提起上訴,爰就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1,557,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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