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2號
PTDV,100,訴,122,2011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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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潘雅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依梅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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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