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00號
PTDV,100,司票,500,2011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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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魏敬強
相 對 人 楊景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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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