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685號
PTDM,100,易,685,2011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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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6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昭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昭雄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審理期日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告訴 人陳文明撤回告訴,本件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本院認為本件 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 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裕洪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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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