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685號
PTDM,100,易,685,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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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昭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3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昭雄係屏東縣六堆鄉客家文化園區盤 花教室老師,於民國100 年3 月20日下午3 時40分許,在屏 東縣內埔鄉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教室內巡視該教室內學員插花 情形時,行經學員即告訴人陳文明身旁,竟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在上開公共場所,以「你下流」等語辱罵陳文明,足 以貶損陳文明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因認被告曾昭雄涉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曾昭雄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曾昭雄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 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文明於本院審理 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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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