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莊宛錚兼 法 定代 理 人 莊兆家 莊黃碧緞被 告 潘照強 翔筵企業行即盧翔筵上列被告潘照強、盧翔筵因潘照強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 年度交訴字第74號),經原告莊宛錚、莊兆家、莊黃碧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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