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0年度,77號
PTDM,100,交附民,77,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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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莊宛錚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兆家
       莊黃碧緞
被   告  潘照強
       翔筵企業行即盧翔筵
上列被告潘照強盧翔筵潘照強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 年度
交訴字第74號),經原告莊宛錚莊兆家莊黃碧緞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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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