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6號
ILDV,100,補,96,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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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游僑瑋即碁茤意垏企業社
被   告 咸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應
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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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咸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