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02號
ILDV,100,補,102,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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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林楊豊子
被   告 俞阿金
      俞莊寶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
22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1萬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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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