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91號
ILDV,100,司拍,91,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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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請人 陳信良
相對人 張阿霞
    張連金
    張坤榮
    張坤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 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 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約定84年5月7日償還,並以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設定72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 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權,以資 清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本 票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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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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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註│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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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宜蘭縣│冬山鄉 ○○○段 │ │45 │田│27406.23│800/8000 │相對人各20│
│ │ │ │ │ │ │ │ │ │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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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宜蘭縣│冬山鄉 ○○○段 │ │46 │旱│3037.27 │800/8000 │相對人各20│
│ │ │ │ │ │ │ │ │ │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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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宜蘭縣│冬山鄉 ○○○段 │ │47 │水│396.66 │800/8000 │相對人各20│
│ │ │ │ │ │ │ │ │ │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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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宜蘭縣│冬山鄉 ○○○段 │ │112 │旱│4823.48 │800/8000 │相對人各20│
│ │ │ │ │ │ │ │ │ │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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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宜蘭縣│冬山鄉 ○○○段 │ │113 │旱│4986.86 │800/8000 │相對人各20│
│ │ │ │ │ │ │ │ │ │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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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