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750號
ILDV,100,司促,4750,201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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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吳志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捌佰壹拾伍
  元,及其中參萬肆仟貳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志山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4,243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1,716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856元整。(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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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