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721號
ILDV,100,司促,4721,201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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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郭學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柒佰貳拾玖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977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7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72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09778。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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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