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642號
ILDV,100,司促,4642,2011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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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4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育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八點二一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育頡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
  自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九月六日止,自借款日
  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自一百年
  七月六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74,486元整,
  及自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
  ,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
  數清償,以保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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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