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515號
ILDV,100,司促,4515,2011081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務 人 洪佳絨原名洪嘉婷.
      洪正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洪佳絨(原名洪嘉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 萬叁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七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十三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 促程序亦有其適用。從而,因當事人能力屬一般訴訟要件, 聲請人就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認其 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其所提戶籍謄本所 示債務人洪正成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死亡,是債務人 欠缺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分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