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22號
債 權 人 林楊豊子
債 務 人 俞阿金
俞莊寶猜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等於民國90年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40,000元,
一直未還款,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
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