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47號
ILDM,99,訴,147,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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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雪
選任辯護人 李岳明律師
      莊金益
      楊宗啟
      楊添志
      王銘興
      石阿蘭
      楊吉郎
      黃麗華
      李鴻章
      莊淑芬
      林蒼卿
      楊明玲
      陳梅
      廖麗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1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美雪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莊金益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楊宗啟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楊添志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



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王銘興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石阿蘭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楊吉郎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黃麗華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李鴻章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莊淑芬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林蒼卿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楊明玲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



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陳梅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廖麗雲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
壹、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 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 麗雲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均明知製造藥 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 及有關資料、樣品,於繳納費用後,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如未經 核准擅自製造者,即為偽藥,竟共同基於未取得合法醫師資 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及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意聯絡,由莊金益 出資擔任老闆,黃美雪則自稱係慈濟之「莊師姐」,楊宗啟 (自稱「莊師姐之弟弟」)及楊添志(自稱「莊師姐之姪子 」)均負責載送藥酒及收取款項,王銘興石阿蘭(自稱「 阿麗」、「臺中大里王太太」)、楊吉郎(自稱「陳先生」 )、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自稱「李太太」)、林蒼卿楊明玲(自稱「臺北林太太」)、陳梅(自稱「陳小姐」 、「陳太太」)、廖麗雲(自稱「李太太」)及其餘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各兩人以上為1組,假扮為夫妻、兄妹 等親屬,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該表所載之犯罪方法, 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跟隨王銘興石阿蘭、楊 吉郎、黃麗華、李蒼卿、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前往宜蘭縣冬山鄉 ○○○路211巷12號、宜蘭縣羅東鎮○○路45號5樓或宜蘭縣 宜蘭市○○路校舍巷46之9號7樓,由黃美雪為附表一所示之 被害人把脈、觀色、觸診後,假稱服用藥方泡製之鹿茸藥酒 即可治癒病症,更取出紐西蘭進口紅鹿鹿茸冒稱為臺灣野生 鹿茸、極難取得,外場人員更在場配合假稱鹿茸品質極佳、 極有幸始有機會獲此鹿茸、以往已購買數次、藥方極具療云



云,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為求所患疾病能治癒而陷於錯 誤,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購買鹿茸藥酒【鹿茸每兩新臺幣 (下同)2,000元】。黃美雪見該表所示之被害人表示要購 買,即當場製造含人參、甘草、菟絲子、桂枝、枸杞子、黨 參、地杜仲、麥門冬、桑枝、丁公藤、桂皮、山藥、雞 血藤、川芎、西洋參、大葉骨碎補、白朮、大棗、茯苓、鹿 茸、耆、白芍、懷牛膝等之鹿茸藥酒而製造偽藥,再由楊 宗啟或楊添志載送藥酒並收取款項(參與之行為人及犯罪手 法詳如附表一所示),所取得款項由招攬客人之人員分得每 兩鹿茸900元、楊宗啟楊添志載送一組成交客戶可得1,000 元至2,000元,並另由黃美雪莊金益固定發與每月3萬元薪 資,扣除分與招攬客人之人員及楊宗啟楊添志之款項後, 由黃美雪莊金益各得半數。嗣經員警於99年1月19日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南投縣魚池鄉通文巷17弄1號及南投縣竹 山鎮○○路○段1136號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黃美雪所有之 客戶名冊、中藥16大包、中藥26小包、草藥28大包、國外紅 鹿鹿茸8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7公斤、藥酒3大桶、藥酒2小 桶、20公升裝米酒28桶、中藥裁刀1組及中國服女套裝1套等 物。
貳、案經陳金純、盧陳秀純林寶猜、李張雲、蘇讚鴻、許碧子 、林賴阿吉鐘素卿、陳碧玉、吳簡含少李賜福鄭萬枝劉菊江林劉彩雲、周陳綉鳳、陳張阿絨陳碧芳、林 素麗、李烏淵游碧蓮張南進蔡益俊郭簡阿青、游李 秀英、楊芳誼、李素華、章楊美蝦、邱陳碧梅朱明得、蔡 秀旻、雷吉富、林惠玉、張秀鳳、林阿色陳美里、曾林牡 丹、廖坤喜、莊春波黃梅英、陳美鳳、尤素娥吳李秀鳳林陳阿綿郭林秀琴、方阿笑、蔡京燁、林暖李寶彩、 陳黃月惠呂梅子吳寶珠謝阿惜林陳招治張瓊如、 蔡邱景、林阿緞訴由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對被告廖麗雲而言,共同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 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屬被告廖麗 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廖麗雲爭執上開共同被告 之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復查無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規定 ,故對被告廖麗雲而言,無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該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與檢察官 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下列所述之其他證據資料,均不爭執其證 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宜作 為證據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得作 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 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皆坦承詐欺犯行,惟均矢口否認違反醫師法及 藥事法之犯行,被告黃美雪辯稱:其未為醫療行為,且所販 售之並非偽藥云云。其餘被告另辯稱:不知被告黃美雪所販 售之商品係屬偽藥云云。經查:
㈠被告黃美雪有為被害人為把脈、觀色、觸診之行為: 按依醫師法第28條、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⑴在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⑵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 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⑶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 、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 ,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⑷臨 時施行急救之情形外,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 行醫療業務。被告黃美雪等14人就被告黃美雪未具醫師執照 之情,均不爭執(詳本院卷三第88頁),是被告黃美雪自不 得執行醫療業務。而被告黃美雪為取信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而由被告王銘興石阿蘭(自稱「阿麗」、「臺中大里 王太太」)、楊吉郎(自稱「陳先生」)、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自稱「李太太」)、林蒼卿楊明玲(自稱「臺 北林太太」)、陳梅(自稱「陳小姐」、「陳太太」)、廖 麗雲(自稱「李太太」)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各兩人以上為1組,假扮為夫妻、兄妹等親屬,自98年7月間 起,在宜蘭縣醫院、寺廟、超市、傳統市場等地,向至醫院 看診或在路旁之久病行走不便老年病患或家屬探詢病症後, 訛稱:親友過往亦有相同症狀,服用「莊師姐」即被告美 雪之藥方恢復、痊癒為由,訛騙被害人至被告黃美雪處,由



被告黃美雪為上開被害人把脈、觀色、觸診之事實,業據共 同被告莊金益(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31頁)、 王銘興(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73頁)、石阿蘭 (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78頁)、楊吉郎(詳99 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1頁)、黃麗華(詳99年度偵字第4 39號卷三第34頁)、莊淑芬(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 5頁)、陳梅(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123之7頁 )於警詢或偵訊中均供述被告黃美雪有為被害人把脈、觀色 或看診等語明確,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周陳綉鳳(詳99 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26頁)、編號2李寶彩(詳99年度偵 字第439號卷三第380頁)、編號3章楊美蝦(詳99年度偵字 第439號卷三第135頁)、編號4林暖(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 01708號卷第510頁)、編號5蔡邱景(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 卷四第89頁)、編號6林阿色(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 192頁)、編號7郭簡阿青(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174 頁)、編號8陳美鳳(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44頁) 、編號9蔡京燁(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100頁)、編 號10尤素娥(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92頁)、編號11 蔡秀旻(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166頁)、編號12鄭萬 枝(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108頁)、編號13莊春波( 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70頁)、編號14林惠玉(詳99 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152頁)、編號15邱陳碧梅(詳99年 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82頁)、編號16雷吉富(詳99年度偵 字第439號卷三第96頁)、編號17方阿笑(詳99年度偵字第 439號卷三第233頁)、編號18楊芳誼(詳99年度偵字第439 號卷二第308-1頁)、編號19蘇讚鴻(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 01708號卷第168頁)、編號20黃梅英(詳99年度偵字第439 號卷三第311頁)、編號21蔡益俊(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 二第189頁)、編號22陳張阿絨(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 第291頁)、編號23郭游秀琴(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 51頁)、編號24朱明得(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119頁 )、編號25吳李秀鳳(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37頁) 、編號26曾林牡丹(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180頁)、 編號27張秀鳳(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02、203頁) 、編號28張瓊如(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562頁 )、編號29呂梅子(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38頁)、 編號30李烏淵(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265頁)、編號 31吳寶珠(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23頁)、編號32謝 阿惜(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19頁)、編號33林陳阿 綿(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26頁)、編號34林陳招治



(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76頁)、編號35陳美里(詳99 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62頁)、編號36陳黃月惠(詳99年 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64至365頁)、編號37張南進(詳99 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222頁)、編號38游李秀英(詳99年 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280頁)、編號39李素華(詳99年度偵 字第439號卷二第156頁)、編號40陳碧玉(詳警刑偵三字第 0991101708號卷第195頁)、編號41林寶猜(詳警刑偵三字 第0991101708號卷第148頁)、編號42林劉彩雲(詳99年度 偵字第439號卷二第61頁)、編號43游碧蓮(詳99年度偵字 第439號卷二第41頁)、編號44陳金純(詳警刑偵三字第099 1101708號卷第137至138頁)、編號45劉菊江(詳99年度偵 字第439號卷二第96頁)、編號46林賴阿吉(詳警刑偵三字 第0991101708號卷第181頁)、編號47吳簡含少(詳99年度 偵字第439號卷二第77頁)、編號48廖坤喜(詳99年度偵字 第439號卷三第259頁)、編號49盧陳秀純(詳警刑偵三字第 0991101708號卷一第143頁)、編號51林黃素麗(詳99年度 偵字第439號卷二第202頁)、編號53李賜福(詳99年度偵字 第439號卷二第125頁)、編號54李張雲(詳警刑偵三字第09 91101708號卷第153頁)、編號55陳碧芳(詳警刑偵三字第0 991101708號卷第264至265頁)於警詢或偵查中均證述被告 黃美雪有為其等把脈、觀色或觸診等語相符,足證被告美 雪確有為被害人把脈、觀色或觸診等醫療行為。 ㈡被告等人售予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鹿茸藥酒係屬偽 藥:
按藥事法所規定之藥品係指「原料藥」及「製劑」,該法第 6條定有明文,且依該法第39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藥品查驗登 記審查準則第4條第4款規定,「原料藥(藥品有效成分): 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具藥理作 用之活性物或成分,常用於藥品、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 之製造」,依藥事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製劑,係 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又 依藥事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 為該法所稱之偽藥,依該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上開所謂核 准,即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 方法及有關資料,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於繳納費用後, 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 後,始得製造;則未將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 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於繳費 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 即擅自製造之原料藥及製劑,即屬偽藥。另依藥事法第15條



規定,藥品販賣業者雖可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 出」及「中藥之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但依同 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所訂定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規 定,「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 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 、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 指導等相關之行為」;則無論藥品販賣業者或藥事人員,需 取得醫師所開立之處方箋,始得為病患調配或調製藥物。查 本案扣案之「中藥包、草藥包及藥酒檢體」,經行政院衛生 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有該局99年3月5 日警刑偵三字第0991102908號函在卷可稽(詳99年度偵字第 439號卷四第189至194頁)。再上開送驗之檢體如經查明係 供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者,應以藥品管 理,並究其來源,如係未經核准製造,核屬藥事法第20條第 1項第1款之偽藥,有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年1月7 日衛中會藥字第09900119944號函附卷可查(詳本院卷三第1 30頁)。而查本件被告黃美雪等14人販賣上開藥酒予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並未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亦未 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則本件以鹿茸酒與中藥所混合製造 之藥品,自非屬合法製造之原料藥或製劑,被告黃美雪辯稱 :其係囑咐客戶用食補之方式,待中藥材融入鹿茸後,再以 燉煮之方式加以食用,此一食補方式於民間所在多有,則其 使用合法中藥材及鹿茸泡製成酒,應屬於保健酒之範疇,並 違反藥事法之情事云云,自無可採。又被告黃美雪係為被害 人看診,已如前述,而其於看診後即調製上開藥品交付使用 ,其中扣案之服用方法記載(如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一第4 7、135頁、卷二第23、74、91、107頁、卷三第80、131、16 4、216、230、290、324頁、卷四第21、36、74頁等等), 均載有「第一次療程」、「第二次療程」等文字,顯然被告 黃美雪係以診斷、治療之方式將鹿茸與中藥材混合米酒浸泡 交給被害人服用,則被告黃美雪既未具醫師資格,且被害人 並未經合法醫師看診及開立處方箋,則上開藥品之調製亦難 認屬合法之調劑行為,從而該藥品確為藥事法所規範之偽藥 ,應可認定。
㈢被告莊金益於審理中供稱:被告黃美雪係其同居人,另其找 被告王銘興楊吉郎,被告莊淑芬是主動找其。被告楊添志 為其女婿、被告楊宗啟住其同莊等語(詳本院卷五第408頁 ),足證上開被告黃美雪王銘興楊吉郎莊淑芬、楊添 志、楊宗啟與其關係菲淺。且被告莊金益於警詢時即已供承 :「(問:上記人員【按指黃美雪楊宗啟楊添志、林蒼



卿、玉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莊淑芬李鴻章等 人】如何分工?)先由各組人員至縣內各廟宇、市場、醫院 等地方專挑一些老人,然後趨前搭訕(至於搭訕之方式係依 取決個人手腕而有所不同),搭訕成功後再將客人帶至原先 即佈置好之據點(宜蘭地區在冬山鄉○○○路211巷l2號) 內,接下來再由我太太【按指被告黃美雪】接手以把脈及觀 看氣色之看診方式向客人誆稱:必須服用我們所泡製之藥酒 ,病才會好」等語(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31頁 ),足徵其知悉被告黃美雪與其他共犯之犯罪手法之事實。 甚者,被告黃美雪於偵查中陳明:「莊金益來找我提議要做 鹿茸藥酒的生意,因之前我做過鹿茸藥酒生意,莊金益聽他 人說我會做此生意,莊金益知道我會做內場的部分,也就是 莊金益知道我會幫人看病,藉著看病告知病理並推銷鹿茸藥 酒,莊金益應該知道內場及外場如何分工,因平時生意不好 我們會檢討內場及外場怎麼做,檢討的時候莊金益有時會在 場…」,「我自己沒有出錢,自始全部都是莊金益出錢,莊 金益是老闆,負責找外場,需要經過莊金益決定是否可做外 場人員,如果客人要退錢退貨,莊金益也會知道因他要將錢 拿出來,外場人員知道莊金益是老闆所以會打電話給莊金益 ,外場人員都是找莊金益,我不知道莊金益如何決定是否可 做外場人員」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6頁) ,及於審理中證述:「我都不認識其他被告,可能是因為同 鄉,其他被告他們知道我及被告莊金益在做這途,就是賣鹿 茸藥酒,他們自己來找我們的」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90頁 ),益證被告莊金益不僅是資金提供者,更是首謀,是其審 理中辯稱:僅係販賣鹿茸藥酒云云,應為推卸之詞,不足採 信。
㈣被告楊宗啟楊添志就被告黃美雪執行醫療業務,及販賣偽 藥知情,並為被告黃美雪送鹿茸藥酒予被害人: ⒈被告楊宗啟楊添志於警詢時均已坦承以每日l千元之代價 受僱於被告莊金益黃美雪,再依被告黃美雪之指示,將藥 酒載至被害人家中等語(分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 第36、55頁)。
⒉另被告黃美雪則於偵查中證述:「我在據點看病人時,楊宗 啟、楊添志都在後面,但我喊他們就會聽到的地方,我與病 人說話時,都是以我喊楊宗啟楊添志的音量說話,我與病 人說話的內容,楊宗啟楊添志應該會聽到…」,「(問: 以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藥酒過程,都是妳自己為之? )是的,倒酒是楊宗啟楊添志會出來幫我倒」等語(詳99 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6頁),足證被告楊宗啟楊添志



知悉被告黃美雪為被害人看診之情形,並在被告黃美雪泡製 藥酒時,為被告黃美雪倒酒之事實。至被告黃美雪於審理中 證稱:「(問:外場被告帶客人到妳那裡時,被告楊宗啟、 被告楊添志於何處等待?)他們會在外面的庭院等待,我有 叫他們,他們才會進來,他們於庭院可能無法聽到裡面的聲 音,但他們如果於房子裡面就可以聽到我與客人談話的內容 」,「(問:為何之前告訴檢察官說被告楊宗啟、被告楊添 志都會聽到妳與客人的談話內容?)我是說他們在房子裡面 就會聽得到,但是平常他們都是在外面庭院」等語(詳本院 卷第202、203頁),而表示被告楊宗啟楊添志或未聽得見 。但查被告黃美雪之據點,除宜蘭縣冬山鄉○○○路211巷 12號或可能在庭院外,其他二處:宜蘭縣羅東鎮○○路45號 5樓或宜蘭縣宜蘭市○○路校舍巷46之9號7樓則均在樓上, 被告黃美雪既要被告楊宗啟楊添志倒酒,焉有可能在外面 庭院等候?再者,被告楊宗啟楊添志尚負責將藥酒送至被 害人住處,如其二人在遠處,將使被告黃美雪不易呼喊,是 被告黃美雪審理中之證述,應屬迴護之詞,實難採憑。 ⒊從而,被告楊宗啟楊添志在被告黃美雪為被害人為醫療行 為時在場,自知被告黃美雪之作為,其二人推諉不知,不足 採信。
㈤被告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明知被告黃美雪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仍介紹被害人至黃美雪處,讓被告黃美雪對上開被害人把 脈,並謊稱所售之鹿茸藥酒對上開被害人之病情有療效,而 出售鹿茸藥酒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⒈被告王銘興於偵查中供稱:「因我與莊金益是同鄉,我已經 失業很久了,98年5月左右我去南投鄉找莊金益,聊天中他 建議我來賣鹿茸藥酒,我本身住日月潭附近就有聽人說鏢客 怎麼賣鹿茸藥酒,故我有些概念,且莊金益有大概跟我說過 程,我與石阿蘭搭配,由石阿蘭找身體不好的客人表示以前 親戚也是同樣情形,吃了師姊的藥方藥酒就痊癒,今天還要 去找師姊拿藥,可以帶客人一起去,如果客人願意我就會開 車載客人前往,由黃美雪為客人看病,黃美雪會將鹿茸拿出 來,黃美雪說鹿茸是野生的,我與石阿蘭在旁會搭腔順著 美雪的話說鹿茸很漂亮很難找,客人如果願意要賣,一兩鹿 茸賣2,000元,外場人員一兩抽900元,會在現場泡酒給客人 ,送酒都是楊宗啟楊添志載送。如果有成交,黃美雪會打 電話給我們外場人員,於當天結算報酬,我自己沒有記帳, 黃美雪應該有記帳,如果客人退貨我們外場的錢也要拿出來 ,我與石阿蘭一人一兩平分450元。石阿蘭是與我一起到宜



蘭,我到宜蘭都是與石阿蘭搭配的,大部分由石阿蘭去與客 人搭訕,小部分才由我與客人搭訕。石阿蘭之前於清境農場 從事賣茶葉,我與石阿蘭一起去找莊金益的,莊金益說他在 宜蘭做此事,所以我與石阿蘭搭配一起來宜蘭賣鹿茸藥酒, 故石阿蘭怎麼搭訕客人的說詞,我沒有教導她,我也不知道 她為何會,莊金益知道外場怎麼與客人搭訕及載客人」等語 (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7至28頁)。 ⒉被告石阿蘭於偵查中供稱:「我與王銘興去找莊金益,聊天 中知道莊金益王銘興說賣鹿茸藥酒不會困難,就是要去向 客人搭訕,表示之前父母親、公公、婆婆親戚吃鹿茸藥酒病 癒,表示今日要向師姊拿藥,要帶客人前往就診,是黃美雪 要我們向客人表示她是慈濟的師姊,黃美雪會幫客人看病, 拿出鹿茸,並表示鹿茸是野生的很難找,我與王銘興會在旁 搭腔表示鹿茸確實品質很好很難得,我們也是等很久,今天 還要再拿回去給家人,但是實際上並沒有要拿回去給家人」 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9頁)。 ⒊被告楊吉郎於偵查中供稱:「我是向客人表示我母親吃鹿茸 比較不怕冷,如果酸痛吃了鹿茸也比較不酸痛,但沒有向客 人表示如果吃了鹿茸之後行動,會較方便,向客人表示我們 今天要去向莊師姊拿藥,莊師姊平時不幫人看病,要介紹客 人為我們的親戚,莊師姊才願意幫客人看病,帶客人前往莊 師姊處,到了之後我與黃麗華莊師姊表示今日要來拿預訂 的鹿茸藥酒,莊師姊幫病患看診,莊師姊拿出鹿茸說鹿茸是 放山的很難找,我知道鹿茸是進口的,我們會在旁答腔表示 鹿茸很漂亮等很久才有的,鹿茸一兩賣2,000元,分給外場 人員一兩900元」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0至31 頁)。
⒋被告黃麗華於偵查中供稱:「楊吉郎找我來宜蘭找莊金益黃美雪莊金益邀我與楊吉郎搭訕客人,我看到客人腳不方 便,我表示我、我婆婆吃了鹿茸藥酒不錯,今日還要找美 雪請教,我沒有向客人表示我今日要向黃美雪拿藥,到了 美雪那裡,就由黃美雪去跟客人說,當黃美雪跟客人推銷鹿 茸時表示鹿茸是放山的,實際上鹿茸來源我不知道,鹿茸一 兩2,000元,外場人員一兩900元,我與楊吉郎一人一兩450 元」,「(問:為何要這樣跟客人說你或你婆婆有吃過鹿茸 藥酒痊癒而將他們帶到黃美雪處?)我向客人表示我婆婆讓 黃美雪看診過,吃了黃美雪的鹿茸藥酒不錯,所以邀客人一 起去黃美雪處」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3、34 頁)。
⒌被告莊淑芬於偵查中供稱:「我自己去找莊金益,因我與莊



金益是鄰居,我知道莊金益在賣鹿茸,是莊金益教導我怎麼 招攬生意,要我去醫院找客人,如果客人在領藥時,去探客 人病情,我表示客人的病情與我母親一樣,有人介紹我去莊 師姊那裡吃藥好的,對客人表示我今天要去拿藥,邀客人一 起前往,到了莊師姊處,我向莊師姊表示客人是我的阿姨, 阿姨身體不舒服要莊師姊幫她看診,莊師姊會問診、把脈、 摸脊椎,之後莊師姊就會表示病患的情形與我母親同,需要 鹿茸、藥材及米酒泡製燉來吃就會好,莊師姊就會拿鹿茸出 來給客人看,表示鹿茸是野生,實際上鹿茸是進口的,我在 旁會答腔說鹿茸很漂亮我們等很久,如果需要可以撥一些給 客人,如果客人需要藥酒,黃美雪就會當場泡製,一兩鹿茸 2,000元,外場人員一兩900元,如果成交外場人員拿到2萬 元」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5頁)。 ⒍被告林蒼卿於偵查中供稱:、「(問:為何會到宜蘭為莊金 益、黃美雪招攬客人?)先聊天,先詢問病人的症狀,向病 人表示有認識一位師姊,以前自己的父母親吃了師姊的藥方 之後痊癒,介紹病人去師姊定,到了師姊處,就由師姊為病 人看診」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9頁)。 ⒎被告楊明玲於偵查中供稱:「(問:為何來宜蘭?)林蒼卿 找我來的,98年12月7或9日來的,林蒼卿教導我怎麼與人搭 訕,表示我及林蒼卿自己吃鹿茸藥酒而病癒,我今天要去找 師姊拿藥,因我也不太會講,所以會找林蒼卿過來講」等語 (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40頁)。 ⒏被告陳梅於偵查中供稱:「…我先跟客人聊天,表示要來找 一個師姊要來拿一帖藥可以治療酸痛、骨剌,以前也是吃該 師姊的藥而治好疾病,但是我沒有吃過黃美雪的藥而痊癒過 ,我就將客人帶到黃美雪處,向客人表示黃美雪是慈濟的師 姊,人很慈悲常常去義診,好不容易今日可以遇到師姊,且 還要表示客人是我的某某親戚,黃美雪才願意幫你看診, 美雪幫客人把脈,向客人表示需要吃鹿茸藥酒,並拿出鹿茸 出來表示鹿茸是野生的,該鹿茸很漂亮,很難得才能取得, 我們剛到黃美雪處,黃美雪會先拿出一小甕鹿茸酒向外場人 員表示該鹿茸酒是外場人員預訂好的,實際上外場人員並沒 有向黃美雪預訂該藥酒,是要讓客人看認為我們有先預訂, 鹿茸一兩2,000元,一兩我可以分得900元,客人如果要買鹿 茸藥酒,就在現場泡酒,自稱為黃美雪的弟弟之楊宗啟就會 幫客人將酒載回去」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143 至144頁)。
⒐被告廖麗雲於偵查中供稱:「(問:妳如何行騙被害人犯罪 手法?過程請詳述。)我當時(98年9月份左右)曾去聖母醫



院,然後跟客人說我家人(媽媽)腳退化,就把客人帶美 雪那說是做好事能幫人治療,然後客人並不信,所以就沒帶 成客人據點內」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275至27 6頁)。
⒑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 上字第3110號著有判例。查由上開被告王銘興石阿蘭、楊 吉郎、黃麗華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所 供述之情節,與前述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 於偵查時之供述,暨被害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互核以觀, 足證被告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莊淑芬、林蒼 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明知被告黃美雪未取得合法醫師 資格,仍介紹被害人至黃美雪處,讓被告黃美雪對上開被害 人把脈,並謊稱所售之鹿茸藥酒對上開被害人之病情有療效 ,而出售鹿茸藥酒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事實,堪可認定 。另參之被告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 上開參與本件犯罪,參酌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證及上開查 扣物品,堪認被告黃美雪上開製造偽藥及販售之行為,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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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