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70號
ILDM,100,訴,370,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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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美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38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美華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朱美華於民國94年8月間自任會首召集會期自94年8月20日起 、會款每會每月新臺幣(下同)一萬元,每月20日晚上7時 ,在宜蘭縣員山鄉○○路24之4號開標,連會首共計48會, 每次以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採內標制),會員須於標單上 填寫姓名、標息以參與投標(並無證據明標單上載明「標單 」字樣)。詎朱美華明知其經濟狀況已陷於窘境,竟基於詐 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欲投標之會員可不親 自到場投標,會員彼此間並不全然認識且未全部到場投標, 及其為會首身分掌控主持開標之機會,先後為下列犯行:(一)朱美華於96年5月20日冒用互助會單上編號第4號活會會員 「陳淑霞」(係陳淑真以陳淑霞之名義參加)之名義,於 標單上偽簽陳淑霞之署押一枚及投標金額四千元,而偽造 依民間互助會習慣足以表示各標單上所載之會員,願以標 單上所載之投標金額標取互助會之準私文書,偽造完成後 即參與競標,並將偽造之標單先後出示予競標時到場之互 助會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之會員及其他活會 會員,朱美華於冒標得標後,旋即向陳淑真佯稱該次由他 人以四千元得標、向其他活會會員佯稱該次由「陳淑霞」 以四千元得標,致使包含陳淑真、陳燕山莊麗君、吳家 芸、莊李錦(即互助會單上編號第10號莊李綿)、游李枝 梅(即互助會單上編號第32、33號李枝梅)在內之活會會 員(總共尚有27會活會)陷於錯誤,誤以為該次係由其他 會員得標,而各交付每會會款六千元予朱美華,共計朱美 華詐得總金額共十六萬二千元之會款。
(二)朱美華於96年6月20日冒用互助會單上編號第13號活會會 員陳燕山之名義,於標單上偽簽陳燕山之署押一枚及投標 金額四千元,而偽造依民間互助會習慣足以表示各標單上



所載之會員,願以標單上所載之投標金額標取互助會之準 私文書,偽造完成後即參與競標,並將偽造之標單先後出 示予競標時到場之互助會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被冒 標之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朱美華於冒標得標後,旋即向 陳燕山佯稱該次由他人以四千元得標、向其他活會會員佯 稱該次由陳燕山以四千元得標,致使包含陳燕山、陳淑真 、莊麗君吳家芸、莊李錦、游李枝梅在內之活會會員( 總共尚有27會活會)陷於錯誤,誤以為該次係由其他會員 得標,而各交付每會會款六千元予朱美華,共計朱美華詐 得總金額共十六萬二千元之會款。
嗣因朱美華已無力支付會款,而於97年5月20日起停標倒會 ,前述互助會之活會會員莊麗君吳家芸、莊李錦、李枝梅 追查後,始發現受騙。
二、案經莊麗君吳家芸、莊李錦、游李枝梅訴請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 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美華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見宜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076號卷第18至 19頁,宜蘭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38號卷第5、10、15至16頁 ,本院卷第33、49頁),核與證人莊麗君、陳淑真、陳燕山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被告冒標詐取互助會款」之情節 均相符合(見宜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076號卷第18至19頁 ,宜蘭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38號卷第4至6頁),並有94年8 月20日起會之互助會單一張(見宜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0 76號卷第12頁)在卷可稽。依此,堪信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按在標單上記載姓名與競標之利息,並未書明「標單」字樣 者,依我國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可認定其上之文字,即為表 示出標人及其競標之利息等用意之證明,應屬刑法第220條 第1項之準文書。又冒用他人名義在標單上書寫姓名及所出 利息之行為,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除表示標會之會員外, 另表示該名義人願出所書之利息金額標取會款,並非單純之 只為投標會員之識別,故於標單上冒簽他人姓名,乃表示投 標名義人簽名之意思,應認係偽造他人之署押。本件情形, 被告以被冒標會員之名義在標單上偽填姓名、投標金額(並 無證據證明其上載有「標單」字樣),再於開標後,將標單 出示予競標時到場之互助會會員而行使之,且於冒標後向各 互助會之真實活會會員詐稱係被冒標之會員得標(被冒標之



真實活會會員部分,則告知係他人得標),使不知情之真實 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他人得標,而分別交付互助會 款予被告,核被告上開事實欄(一)、(二)之所為,分別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偽造署押之 低度行為,均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準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則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又被告所為事實欄(一)、(二)之詐欺取財犯行, 均係以一冒標後詐取會款行為,而對各個真實活會會員(當 時之活會會員)為之,侵害各個真實活會會員之財產法益, 觸犯數個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詐 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事實欄(一)、(二)之所為,均係 以一冒標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來詐取活會會員會款,而觸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二罪,屬異種想像競合犯 ,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公訴人認為應分論併 罰,容有未洽。又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二)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茲審 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冒標 二次,各次使真實活會會員受騙交付總金額達十六萬二千元 之會款(二會共計三十二萬四千元),而互助會會金均為會 員每月省吃儉用所存下,被告冒標詐騙之行為,已造成真實 活會會員受有嚴重之經濟上損害,惡性非輕;犯後雖坦承犯 行,且已清償部分活會會員部分會款(參見本院卷第34頁被 害人陳燕山、陳淑真及告訴人莊麗君吳家芸、游李枝梅之 陳述),然迄今未能賠償活會會員之全部損失,迄未能與被 害活會會員達成和解,未能取得被害活會會員之諒解等一切 情狀,酌情就其所犯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二罪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查被告犯前揭二罪後,刑法 第41條先後於98年9月1日、99年1月1日修正生效,關於「數 罪宣告刑均可易科罰金,合併定應執行刑超過有期徒刑六月 時,可否易科罰金」乙節,依被告行為時及98年9月1日修正 生效之刑法第41條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情形,其應執行之刑 未逾六月者,始能易科罰金;依99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刑法 第41條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可易 科罰金。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99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 現行刑法第4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件自應適用上開規 定,併此敘明】。至於被告所行使偽造之前述標單,並未據 扣案,且於開標後均已撕毀丟棄而滅失之事實,業據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是被告在上開標單上偽造之署押,既



已因標單滅失而不存在,本院即毋庸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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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