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罪刑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 原為民國100年9月1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後,其 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3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 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6號函核准假釋出獄等事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