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77號
SLDV,99,重訴,77,2011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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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謝明美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陳志偉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佳秀
被   告 章榮昌
      黃隆照
      黃隆璋
      黃隆泰
      黃隆偉
      劉黃惠渝
      黃梨枝
      黃則枝
      王彥樺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黃章王
被   告 黃蘇金蘭
訴訟代理人 黃勝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八項第二行中關於「蘇黃金蘭」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蘇金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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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