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73號
上 訴 人 廖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堡花園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貳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