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59號
SLDV,99,建,59,2011080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建字第五十九號
上 訴 人 王瑞國即久安工程行
          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拾伍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1/1頁


參考資料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