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36號
SLDV,92,重訴,436,2011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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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原   告  潘振奮
       潘佳雯
       潘家駿
       潘家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
       戴湘淩
被   告  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淑珍
被   告  龐淑芬
       潘振雄
       潘振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複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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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