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36號原 告 潘振奮 潘佳雯 潘家駿 潘家馳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律師 黃永琛律師複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 戴湘淩被 告 桃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淑珍被 告 龐淑芬 潘振雄 潘振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複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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